公积金缴存后,当我们需要买房或者租房时资金紧缺,可以使用公积金进行贷款和提取公积金进行缴纳费用。
那么问题来了,海南省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最高贷款金额是多少?
日前,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计算标准的通知,对公积金贷款还款做出了相应规定。一起来看!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截图)
一、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对账单、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取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个人其他稳定收入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二、若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提供或获取的个人工资收入属“实发工资”的,核定其月收入可增加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即“实发工资”+“住房公积金月汇缴总额”。
三、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出台背景和目的
针对部分借款人反映家庭收入不包含未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的月收入、实发工资不包含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问题,为保障借款人家庭的贷款权益,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刚需及改善住房条件,合理测算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科学评估其家庭的还款风险承受力,并作为我局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优化服务工作之一,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效能。
政策优化依据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多缴多贷”的公平性原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10月1日先后施行《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琼公积金法〔2018〕90号)和《关于调整和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琼公积金法〔2018〕175号),明确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计算标准。
根据施行中遇到的新情况,现补充优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的月收入核定等内容,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管理。
优化后的家庭月收入核定范围
优化后的家庭月收入核定范围包含以下内容: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近6个月的缴存基数核定其月收入。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缴存基数与实际月收入差距较大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对账单或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取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二)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可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对账单、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取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个人其他稳定收入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三)个人工资收入属“实发工资”的,核定其月收入可增加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即“实发工资”+“住房公积金月汇缴总额”。
注意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即应发工资),已包含住房公积金月汇缴总额。因此,使用缴存基数或应发工资核定月收入的借款人家庭,不再将月汇缴总额重复纳入计算。
(二)2019年11月1日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事大厅或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网点,已提交并受理完整贷款申请资料的借款人家庭,继续执行原还款能力计算标准。
看完此次公积金贷款相关通知
是不是还想知道公积金贷款怎么办?
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
(三)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信用良好;
(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已支付或投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且能够及时落实担保;
(九)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组合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
(二)最高贷款额度符合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四)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一致。
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人应向受委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资料,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一)基础性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个人征信报告书(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5.借款人的还款银行卡;
6.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7.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全部价款的30%首期付款发票;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保障性住房全部价款的30%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的40%银行转账凭证;
8.异地贷款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使用证明》、户口本;
9.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提供第三方担保人以上1-8项资料。
(二)其他资料:
1.购买商品房,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买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3.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等实物安置房,提供安置相关协议。房屋补偿面积不足安置住房总面积30%的,提供补交差额部分房款的付款凭证。
4.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及增值税发票、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具有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统一格式和二维码查询方式的防伪封面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以及出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收款银行卡。
5.建造自住住房,提供房屋封顶后的工程概预算书或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或速评表,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造自住住房的证件资料。
6.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房合同、工程概预算书、所翻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封顶证明资料。
7.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自筹资金不低于大修费用50%的证明资料、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大修合同、大修预算书、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或速评表。
公积金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为1年的,还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住房价款的70%。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住房价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50%。
(二)在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购买商品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交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在其他市(县)购买商品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交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购房地在海口市、三亚市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其他市(县)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购买二手房的,购房地在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交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其他地区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建造自住住房的,建房地为市(县)政府所在乡镇,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其他地区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公积金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最长贷款期限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购买二手房、建造自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且二手房贷款房屋房龄+贷款期限≤35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
售楼电话(免费):40004-6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