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城镇住房困难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3平方米。
《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明确,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需求,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教育救助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程度不同给予分类施保,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对象,可以按其补助水平的一定比例适当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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