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2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由被告开发的房产,后原告经了解该房产是小产权房。2014年7月,原告想将该房产转让给第三方,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过户手续费才能转让该房产。原告为转让房产,只好先交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费2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要求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2万元,是用于办理涉案房屋的更名手续,是经过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的,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原告是在自愿支付的情形下向被告支付的。
原告主张被告收取2万元没有合法依据,是对民法通则第92条有关不当得利规定的错误理解,该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合议庭详细调查了涉案争议的房屋土地使用及产权转移情况。经过法庭允许,原被告双方分别向对方进行了发问。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收取原告2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据悉,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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